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林区实施封山禁火的命令
兴政令〔2021〕1号
2020年入冬以来,我县降水偏少,气候干燥,极易发生火灾。为了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林区实施定期封山禁火。
一、封山禁火范围
全县的林区和退耕还林地段要严格禁止野外用火,所有的林区、林地,不分林种、不分权属,一律实行封山禁火。
二、封山禁火时间
2021年3月1日—5月31日。
三、封山禁火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封山禁火,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在封山禁火期间,要实行一村一干一警(民兵)制度,统一抽调人员,下村包点、包地段、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头。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实行专人负责,24小时严防死守,坚决杜绝一切火种入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封山禁火区设立醒目标志,严禁一切闲杂人员入山,对必须进入封山禁火区进行农事作业人员,要统一管理,杜绝带火种进入林区。
(三)封山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农事时烧荒、烧秸杆、烧地畔等;严禁清明扫墓祭祖时,在野外林内烧香烛、烧纸钱、燃放鞭炮;严禁郊游踏青时,在林内野炊烧烤和吸烟,杜绝火灾隐患。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对痴、呆、傻等特殊群体加强管理,专人监护,确保不出问题。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扎实开展“森林防火月”宣传活动,充分动员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让林区群众充分认识到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四、严格处罚
封山禁火期间,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山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特别是带火源、火种入山人员和偷砍滥挖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实施封山禁火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乡(镇),特别是在封山禁火期间发生森林火灾事故的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