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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兴县新闻网   2020-02-08 16:06:10

  为做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 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历处罚对编造虚假疫情、故意款布传播与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ニ、对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为防控疫情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检查点和长途车站、公交站、火车站、飞机场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兴县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历处罚。

  七、在疫情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ロ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严厉打击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占用、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或者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在疫情控期间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违法犯罪线索,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全胜,举报电话110。

  兴县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编辑: 韩浪      责任编辑: 马志伟 来源: 兴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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