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社会面人员管控的通告
(第6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的要求,准确分析把握疫情和经济发展形势,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结合疫情发展形势,全市已进入“四后”(假期后、上班后、复工后、开学后)、“双返”(返程、返工)高峰期,人员流动性的增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吕梁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吕梁市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执行和接受实名登记、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凡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均要戴口罩,出示“山西健康码”,接受体温检测,如实登记个人信息。
公共场所包括: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等内部集中办公和生产场所以及居民区、宿舍区等生活场所;2.宾馆旅店、桑拿洗浴、足疗按摩、歌舞娱乐、养生会馆、游戏厅、网吧等场所;3.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饭店、公园、景点、消费零售业等场所;4. 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5.其它人员密集的相对密闭场所。
个人信息包括:进入上述1、2场所的,要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是否去过重点疫区、是否有病例接触史;进入3、4、5场所的,要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本通告所明确的公共场所的法人是落实实名登记、体温检测措施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要责成专人在所属场所出入口或通道设立登记检测点,对所有进入人员核验“健康码”,进行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凡发现“红码”、“黄码”,有发热等症状,或拒不配合体温检测、实名登记的,一律不准入内,并及时向村(社区)委会报告,敦促其配合相关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要对采集的信息准确登记、妥善保管,做到可查可溯源。要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质效,最大限度缓解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
四、按属地原则,乡镇(街办)党委政府、村(社区)委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是落实实名登记、体温检测措施的监督主体,要严格检查各场所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凡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要联合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主动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员的摸排管控工作。 六、全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要对“六类”人员(确诊、疑似、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人、来自湖北及其他高风险区的人员)认真做好查控预警工作,运管、交通部门要对出租车、长途客运车、网约车单位法人签订进京车辆、人员报备审查,核录登记责任书,凡进京人员必须进行“六类”人员排查,否则依法查处。
七、对侮辱、恐吓、殴打工作人员,损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确诊的新冠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或与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等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十、责任主体、监督主体不履行本通告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吕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2日
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社会面人员管控的通告
(第6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的要求,准确分析把握疫情和经济发展形势,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结合疫情发展形势,全市已进入“四后”(假期后、上班后、复工后、开学后)、“双返”(返程、返工)高峰期,人员流动性的增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吕梁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吕梁市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执行和接受实名登记、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凡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均要戴口罩,出示“山西健康码”,接受体温检测,如实登记个人信息。
公共场所包括: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等内部集中办公和生产场所以及居民区、宿舍区等生活场所;2.宾馆旅店、桑拿洗浴、足疗按摩、歌舞娱乐、养生会馆、游戏厅、网吧等场所;3.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饭店、公园、景点、消费零售业等场所;4. 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5.其它人员密集的相对密闭场所。
个人信息包括:进入上述1、2场所的,要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是否去过重点疫区、是否有病例接触史;进入3、4、5场所的,要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本通告所明确的公共场所的法人是落实实名登记、体温检测措施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要责成专人在所属场所出入口或通道设立登记检测点,对所有进入人员核验“健康码”,进行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凡发现“红码”、“黄码”,有发热等症状,或拒不配合体温检测、实名登记的,一律不准入内,并及时向村(社区)委会报告,敦促其配合相关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要对采集的信息准确登记、妥善保管,做到可查可溯源。要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质效,最大限度缓解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
四、按属地原则,乡镇(街办)党委政府、村(社区)委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是落实实名登记、体温检测措施的监督主体,要严格检查各场所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凡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要联合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主动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员的摸排管控工作。 六、全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要对“六类”人员(确诊、疑似、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人、来自湖北及其他高风险区的人员)认真做好查控预警工作,运管、交通部门要对出租车、长途客运车、网约车单位法人签订进京车辆、人员报备审查,核录登记责任书,凡进京人员必须进行“六类”人员排查,否则依法查处。
七、对侮辱、恐吓、殴打工作人员,损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确诊的新冠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或与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等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十、责任主体、监督主体不履行本通告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吕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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