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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兴县新闻网   2020-05-13 07:33:12

通告

2020年5月6日,我省朔州市右玉县一村民在自家羊圈门口焚烧牲畜吃剩的玉米秸秆引发火灾,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事故。省委书记楼阳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市县乡要认真吸取教训,教育群众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相关部署要求,有效预防和遏制我县各类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草地及距离林草地边缘300米内的范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草地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2、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草地; 3、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等野外用火; 4、禁止在禁火区吸烟、烧煮、烧烤食品等行为; 5、禁止施工单位明火作业和爆破; 6、禁止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7、禁止其它野外用火、未经批准私架电线、电网捕猎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防火责任。

三、进入林草地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并负有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草地时,必须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防火设施、设备。六、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要做好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到户到人,教育群众严格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各责任单位要全面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我县各类火灾安全隐患。

八、凡阻挠、妨碍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九、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将依法受到行政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防和扑救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报告当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做好我县防灭火宣传工作。

火情报警电话:119

特此通告

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编辑: 张哲玮      责任编辑: 马志伟 来源: 兴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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