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耀)关于酒驾,公安交警天天劝导,时时宣传还是压不住部分驾驶员的侥幸之心。这不,又有一批酒驾人员被处罚,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1年3月1日22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晋绥东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吹的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无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1200元记24分。
案例二:2021年3月1日22时许,曹某驾驶鲁JZR**1小型汽车,行驶至西肖线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曹某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曹某准驾车型不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记24分。
案例三:2021年3月8日13时许,刘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行驶至太平洋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吹的酒精含量为5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无证、无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1500元记24分的处罚。
案例四:2021年3月8日13时许,贺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贺某吹的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贺某无证、无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1500元记24分的处罚。
兴县交警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守交通法规才是安全出行的正确选择。心存侥幸、耍小聪明容易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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