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梁市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兴县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将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人民政府本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人民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此前,县人民政府部门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兴县司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县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
四、县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内容,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咨询接待地址及电话如下:
咨询接待地址:兴县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接待服务大厅(兴县蔡家崖乡张家圪埚村)
咨询电话:0358-6324148
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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