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通〔2022〕3号
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申城区范围内禁烧散煤、禁燃旺火的
通? 告
为有效改善城区空气质量,营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城区范围内禁烧散煤、禁燃旺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规划范围为:东至高速东口,西至蔡家崖乡北坡村,南至南山,北至北山。
二、城区规划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企业、商户、个户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劣质散煤。对暂无集中供热或煤改电、煤改气区域,可使用硫低于0.5%、灰低于10%的清洁煤,清洁煤可在县能源局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对城区范围内燃烧散煤的供热锅炉,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对散煤复烧的居民个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对不予配合,或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措施。对散煤销售违法行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运输工具及散煤,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倡导城区住户使用新型产品取代燃煤旺火。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公用事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强化监管,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燃烧燃煤旺火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取缔,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严格按照“零容忍、全覆盖”原则,实行禁烧散煤、禁燃旺火监管包片包户责任制度,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五、县电视台、融媒体等部门要加大禁烧散煤、禁燃旺火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和弘扬文明新风,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监督举报各类违法行为,做好全社会群防群控工作,为建设“美丽兴县、幸福家园”贡献力量。
兴政通〔2022〕4号
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和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兴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及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兴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10,6320891,6322163,6322886。?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兴政通〔2022〕5号
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点放
“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后滞空时间不长,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火灾,并危及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安全,存在诸多隐患。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点放“孔明灯”,具体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范围内点放“孔明灯”,凡在本县区域内因点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无证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销售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公安机关对妨碍执行公务或点放“孔明灯”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民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坚决不点放“孔明灯”。一旦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点放“孔明灯”的,及时拨打举报电话6322163、6323160、110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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